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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执字第000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加城与唐顺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城,唐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字第00092号之三申请人执行人:王加城,女。被执行人:唐顺全,男。本院在执行王加城与唐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2日委托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唐顺全所有的位于岚皋县城关镇路桥公司家属楼的商住楼二单元202室,建筑面积为119.7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为LA311300-00-00-22**)及房屋内所有家电、家具。2016年9月22日,买受人王加城以241031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岚皋县城关镇路桥公司家属楼的商住楼二单元202室,建筑面积为119.7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为LA311300-00-00-22**)及房屋内所有家电、家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加城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加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永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