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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1)王轲与胡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轲,胡荣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4020号原告:王轲,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臻宇,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荣龙,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轲诉被告胡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轲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淑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