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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5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俊与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5财保40号申请人王俊。被申请人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民主路1号。法定代表人梁青松,该公司董事长。代表人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刘龙菊。被申请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该公司首席代表。申请人王俊与被申请人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计划分配给被申请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246934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计划分配给被申请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246934元。申请人王俊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