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9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阮玉庆、范金元、王晖、阮梦洁与李建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玉庆,范金元,王晖,阮梦洁,李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91执27号申请执行人阮玉庆,男,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范金元,女,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王晖,女,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申请执行人阮梦洁,女,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被执行人李建文,男,回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4)怀洪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建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4)怀洪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唐 波审判员  向同任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粟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