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1民初3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年发与洪传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年发,洪传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3349号原告:王年发,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明,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峥嵘,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传星,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钦州市。原告王年发与被告洪传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年发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年发以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年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王年发负担。审 判 长  郭清漂审 判 员  蔡芳桅人民陪审员  侯国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