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4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某、虞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虞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410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被执行人虞某,男。被执行人吕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65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215833.33元,案件执行费3138元,合计人民币218971.33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虞某、吕某的银行存款218971.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陆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