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江与米国庆、赵正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江,米国庆,赵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周江,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生,云南省镇雄市人,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米国庆,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生,云南省文山州人,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赵正平,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申请执行人周江与被执行人米国庆、赵正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米国庆、赵正平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1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 志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莲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