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郑延臣与任炼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延臣,任炼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2402号原告:郑延臣,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提(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炼军,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案受理原告郑延臣诉被告任炼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延臣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延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延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706元,由原告郑延臣负担。审判员 谢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琬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