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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郑延臣与任炼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延臣,任炼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2402号原告:郑延臣,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提(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炼军,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案受理原告郑延臣诉被告任炼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延臣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延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延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706元,由原告郑延臣负担。审判员  谢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琬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