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XX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81刑初9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辩护人孙XX,黑龙江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于2016年7月12日转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2日、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8日晚,在同江市第四小学南侧,同江市公安局民警表明身份预对被告人刘XX进行临检时,被告人刘XX拒绝接受检查,并驾车撞开将其封锁的两辆警车后逃离现场,后在逃跑途中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3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对公安机关办案车辆损失折价赔偿了人民币53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冰毒照片,书证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王XX、孙XX的证言,被告人刘XX供述与辩解,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3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XX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再犯本罪,依法从重处罚。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运用特情引诱手段侦破,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荣代理审判员 王金涛人民陪审员 张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祺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