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5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福刚与于民富、郑洪金、孙志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刚,于民富,郑洪金,孙志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446号原告杨福刚。被告于民富。被告郑洪金。被告孙志岭。原告杨福刚诉被告于民富、郑洪金、孙志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杨福刚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保全申请费XXX元,共计XXX元,由原告杨福刚负担。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