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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5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福刚与于民富、郑洪金、孙志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刚,于民富,郑洪金,孙志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446号原告杨福刚。被告于民富。被告郑洪金。被告孙志岭。原告杨福刚诉被告于民富、郑洪金、孙志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杨福刚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保全申请费XXX元,共计XXX元,由原告杨福刚负担。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