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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催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催16号申请人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邮电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图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26053716,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出票人为连云港元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维斯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票行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永峰审判员  张纯浦审判员  徐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晓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