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3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素云与李继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素云,李继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特8号申请人:张素云,女,1949年4月8日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李继成,男,1946年2月24日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素云诉被申请人李继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张素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孟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那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