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3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于明华诉张堂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明华,张堂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1110号原告于明华,女,1955年3月6日生,满族。被告张堂权,男,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理原告于明华诉被告张堂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自行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明华撤诉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