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060号原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陆建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姚金安,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计5600元,由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金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