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09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蒋进才与陆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进才,陆文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9196号原告:蒋进才。被告:陆文进。原告蒋进才为与被告陆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蒋进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文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被告陆文进向原告蒋进才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蒋进才现金贰万元正,借期一年,到期归还”。东阳市文进塑料袋厂在借条中加盖了印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及东阳市文进塑料袋厂仍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文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进才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陆文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 聪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