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建阳市迅驰汽车修理厂与肖应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阳市迅驰汽车修理厂,肖应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696号原告:建阳市迅驰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火车站货场北侧。经营者:刘嘉,男,1984年7月5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荣,男,该公司员工,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游辉,男,系南平市建阳区麻沙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肖应刚,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原告建阳市迅驰汽车修理厂与被告肖应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杨仕俤人民陪审员 蔡伍雄人民陪审员 熊寿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胜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