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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民初02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俞正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俞正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02449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大道609号。法定代表人:徐水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建民,该信用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宏洲,该信用联社职工。被告:俞正中(身份证号码:),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俞正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柴宏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