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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罗允法与吉妙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允法,吉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372号申请执行人:罗允法,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吉妙兰,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罗允法与吉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妙兰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三居委30栋14号房屋一处以(2015)鄂托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在执行中依法委托评估该房屋后,发现该房屋不存在,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房屋不存在知情,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五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