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仙斌、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仙斌,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2562号申请执行人王仙斌,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执行人罗杰,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王仙斌与被执行人罗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仙斌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杰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363350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线索或车辆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线索、该不动产无剩余价值或不宜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确认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25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