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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麦士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鹏鹏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麦士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催10号申请人:深圳市麦士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玉律社区第五工业区第6栋、第六工业区第**栋*楼*楼。法定代表人:董鹏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荣梅,女,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光明新区,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深圳市麦士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070005131712130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捌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0月13日、到期日期2016年4月13日、出票人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茂强机械部件有限公司、背书人宁波世泰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持票人深圳市麦士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麦士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麦士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