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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步学洪与秦桂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学洪,秦桂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步学洪,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秦桂民,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步学洪与被告秦桂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步学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步学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学洪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25元,由原告步学洪负担。审 判 长  于明清人民陪审员  曹仕远人民陪审员  王国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志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