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民初7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何翔、金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何翔,金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703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住所:昆明市金碧路中段建行大厦。负责人:高升亮,系该行行长。被告:何翔,男,汉族,1990年9月7日出生,现住昆云南省安宁市。被告:金云霞,女,汉族,1989年11月3日出生,现住云南省安宁市。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被告何翔、金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电话和地址向被告何翔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