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德瑞凯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鹏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韩晓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德瑞凯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宝鹏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韩晓洪,天津市北辰区水务局材料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639号原告:天津市德瑞凯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水利局材料场院内。法定代表人:王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宝鹏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法定代表人:韩敬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敬奎,天津翰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晓洪。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敬奎,天津翰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水务局材料场,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法定代表人:马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联璞,天津鸥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德瑞凯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宝鹏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韩晓洪,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水务局材料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德瑞凯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德瑞凯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4元,减半收取计5362元,由原告天津市德瑞凯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丁丁审 判 员 李 倩人民陪审员 殷佩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爱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