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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玉娟与白胜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娟,白胜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673号原告赵玉娟,1964年6月21日,现住白城市。被告白胜双,现住白城市。赵玉娟诉白胜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月受聘于被告处职务为会计,约定工资每月2100,根据工作年限每年涨100元,表现突出随时加薪,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至2015年7月末离职,此时原告工资涨至2500元一月。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经多次索要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资670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国和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的规定,被告白胜双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玉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