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程世林与邱宏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世林,邱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527号申请执行人程世林,男,汉族,1966年7月19日出生,连江县人,住闽侯县。被执行人邱宏星,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程世林与被执行人邱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邱宏星共有的座落于福州市单元房屋一间。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期限内暂时难以执结。因此,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增忠执行员 :陈乐光执行员 :何光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曾 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