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南阳高新区千里汇香贸易商行与石龙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高新区千里汇香贸易商行,石龙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2民初2333号原告南阳高新区千里汇香贸易商行。经营者范小莹。住所地南阳市。委托代理人张超硕,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石龙河,男,汉族,1988年5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原告南阳高新区千里汇香贸易商行(以下简称千里汇香商行)与被告石龙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原、被告送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6年9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里汇香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超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龙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事白酒批发业务,被告自2012年8月27日至2013年1月20日,分多次从原告处拉走白酒一批,由被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但所欠货款至今未予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504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石龙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原告千里汇香商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欠条今欠江口醇12年浓香1件(铁盒)。石龙河12.8.27。第二组欠条今领18年兼香型白酒两瓶。2012.10.17石龙河。第三组欠条欠十年61件。石龙河(工地)2013.1.20。退回15件。第四组欠条江口醇十年二十件送洪都装饰。石龙河2013.02.01。第五组欠条今拉江口醇十年浓香十七件,8年兼香6件。石龙河2013.2.4。第六组酒类流通随附单3张,证实同期销售的同类酒品价格,其中两张有石龙河的签名。第七组结算单一份,证实我们只主张15504元。对原告千里汇香商行出示的证据,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千里汇香商行经营酒类批发业务,被告石龙河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分多次在原告处批发白酒,并给原告出具了五张欠条。第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江口醇12年浓香1件(铁盒)。石龙河12.8.27。第二张内容为:欠条今领18年兼香型白酒两瓶。2012.10.17石龙河。第三张内容为:欠条欠十年61件。石龙河(工地)2013.1.20。退回15件。第四张内容为:欠条江口醇十年二十件送洪都装饰。石龙河2013.02.01。第五张内容为:欠条今拉江口醇十年浓香十七件,8年兼香6件。石龙河2013.2.4。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清偿货款。双方形成纠纷,诉至我院。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酒类流通随附单,证实同期原告销售的酒品江口醇18年兼香型白酒每瓶213元,江口醇12年浓香型白酒每箱288元,江口醇8年兼香型白酒每箱390元,江口醇10年浓香型白酒每箱240元。被告给原告方出示的欠条显示被告从原告处拉走江口醇18年兼香型白酒2甁(426元)、江口醇12年浓香型白酒1箱(288元)、江口醇8年兼香型白酒6箱(2340元)、江口醇10年浓香型白酒83箱(19920元),以上货款共计229774元。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千里汇香商行要求被告石龙河清偿酒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石龙河欠原告千里汇香商行货款229774元,原告千里汇香商行自愿要求被告石龙河付货款15504元,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欠货款不付,应承担清偿责任。该笔货款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2016年6月8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石龙河付清原告千里汇香商行货款人民币15504元。(自2016年6月8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石龙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张宏显审判员 刘琳波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智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