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执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汉祥申请执行强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汉祥,强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217-1号申请执行人张汉祥。被执行人强科超。张汉祥申请执行强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2016)甘0402执21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保全财产强科超所有的甘D287**号大车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13.9万元;由于车况等原因导致二次拍卖无人竞买而均已流拍,流拍价格为11.12万元。现申请人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格以物抵债,剩余债权申请人自愿放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强科超所有的甘D287**号大车作价11.1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汉祥抵偿11.12万元货款,该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汉祥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张汉祥可持本裁定书到白银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张栋平审判员 张玉红审判员 郭 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