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03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朝阳市四海劳务有限公司与孟庆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市四海劳务有限公司,孟庆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3民初1004号原告朝阳市四海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新委托代理人柳永丰,朝阳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庆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市四海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庆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已与(2016)辽1303民初1011号案件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系免交。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