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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邴焕喜与程显杰、张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焕喜,程显杰,张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2409号原告:邴焕喜。委托代理人:赵仁增。被告:程显杰,现具体下落不明。被告:张越。原告邴焕喜与被告程显杰、张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邴焕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邴焕喜负担。审 判 长  邴兴飞代理审判员  单松源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臧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