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邴焕喜与程显杰、张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焕喜,程显杰,张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2409号原告:邴焕喜。委托代理人:赵仁增。被告:程显杰,现具体下落不明。被告:张越。原告邴焕喜与被告程显杰、张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邴焕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邴焕喜负担。审 判 长 邴兴飞代理审判员 单松源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臧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