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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4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杜永根与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陆欣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根,陆欣慰,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4240号原告杜永根。法定代理人李月英(系原告杜永根的妻子),住同原告杜永根。委托代理人孙鹤,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欣慰。委托代理人张天宇,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何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岩,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根与被告陆欣慰、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缴纳诉讼费,且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 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盼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