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桂祥、唐山市丰润区就业服务局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桂祥,唐山市丰润区就业服务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7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桂祥,男,汉族,1952年7月10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就业服务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副*号。法定代表人:王宏军,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李桂祥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就业服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18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桂祥申请再审称,李桂祥在被申请人下属的劳服公司就业15年之久,从事企业岗位工,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李桂祥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至2008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发出丰就字(2008)1号《关于丰润区劳服装卸服务处改制方案的批复》,该文件最后提到“区就业服务局收回的资产,用于弥补其他劳服企业改制费用及解决原劳服企业遗留问题”,说明被申请人在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变成私有时,已经将应当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用提前做了预收安排。因此,本案属于被申请人不执行劳动法相关规定,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桂祥的诉求,其主张的是唐山市丰润区劳服装卸服务处在改制之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其损失。2007年9月份,原唐山市丰润区劳服装卸服务处根据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企业改制方案,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复同意后进行了企业改制。原唐山市丰润区劳服装卸服务处所进行的改制并非企业自主改制,而是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李桂祥主张的社会保险问题属于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认定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裁定驳回李桂祥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李桂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桂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京山代理审判员 习 静代理审判员 葛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尹明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