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梁艺华、魏华凤、福建金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梁艺华,魏华凤,福建金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5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代表人王宪辉,行长。委托代理人詹启硕,职员。被执行人梁艺华,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魏华凤,女,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金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李洪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执行人梁艺华、魏华凤、福建金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汀民初字第236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14处的房产,现已被本院轮侯查封,等待首封法院处理。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参与宁波市江北区法院处理梁艺华房产的分配,本案分得13583元。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80864.78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13583元,尚差367281.78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邹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