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2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章官福与戴再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官福,戴再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2834号原告:章官福。被告:戴再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官福与被告戴再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官福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向原告章官福发出了限期缴费通知,原告章官福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本院认为,因原告章官福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接下页)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海珠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