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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2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章官福与戴再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官福,戴再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2834号原告:章官福。被告:戴再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官福与被告戴再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官福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向原告章官福发出了限期缴费通知,原告章官福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本院认为,因原告章官福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接下页)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海珠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