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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3272号原告:王卫东。委托代理人:王小花,系原告妻子。被告: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诉被告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卫东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启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申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