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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2民初1333号原告:左某某。被告:黄某某。案由:离婚纠纷审判员  廖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 婷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