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2民初1333号原告:左某某。被告:黄某某。案由:离婚纠纷审判员 廖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 婷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