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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喜梅与李永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梅,李永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19号申请人张喜梅,女,1961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李永顺,男,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喜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永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