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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1774号原告王某,男,住舒兰市。被告李某某,女,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秀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慧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