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1774号原告王某,男,住舒兰市。被告李某某,女,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秀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慧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