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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何坤与赖彩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坤,赖彩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6民初502号原告:何坤,女,1987年8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江西法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彩豪,男,1983年4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原告何坤诉被告赖彩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坤的委托代理人叶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彩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坤向本院提出诉讼: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3日被告赖彩豪因与其亲戚在深圳合伙做生意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写下欠条。后经多次催告,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赖彩豪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当庭进行了质证。对被告赖彩豪借原告何坤5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书写的欠条及证人何某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赖彩豪向原告何坤借款,写下欠条,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欠条未约定归还期限,原告依法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综上,原告请求被告赖彩豪归还借款本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彩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何坤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赖彩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审 判 长  黄 英审 判 员  侯晓翔代理审判员  张熙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文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