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2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郝建朋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开封县委员会、河南省方迪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开封县委员会,河南省方迪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2民初1050号原告郝建朋,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袁杰,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开封县委员会。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县府东街。被告河南省方迪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汴京饭店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建朋诉被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开封县委员会、河南省方迪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建朋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郝建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开封县委员会、河南省方迪拍卖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建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郝建朋承担。审判员 张碧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