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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财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周永与徐州三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永,徐州三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346号申请人周永,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赵秋丽,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徐州三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南侧、经一路东侧。法定代表人不详。被申请人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孙楼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不详。被申请人郭军,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周永因被申请人徐州三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欠其8500000元(被申请人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郭军担保),逾期未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徐州三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郭军转移财产,申请人周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三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及被申请人郭军名下的房产一处。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州三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丰县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南侧、经一路东侧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郭军名下位于丰县御景园V3-3-102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仇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