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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佰亮、张三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佰亮,张三娟,韩光宇,王程远,郁全成,姬家宝,李敬萍,李小站,宋伟健,李铁影,张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725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佰亮,农民。被执行人张三娟,农民。被执行人韩光宇,职工。被执行人王程远,职工。被执行人郁全成,职工。被执行人姬家宝,职工。被执行人李敬萍,农民。被执行人李小站,农民。被执行人宋伟健,农民。被执行人李铁影,农民。被执行人张迎春,农民。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佰亮、张三娟、韩光宇、王程远、郁全成、姬家宝、李敬萍、李小站、宋伟健、李铁影、张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李佰亮、张三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按年利率12.834%计算;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9.251%计息);韩光宇、王程远、郁全成、姬家宝、李敬萍、李小站、宋伟健、李铁影、张迎春对上述债务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佰亮、张三娟追偿;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李佰亮、张三娟、韩光宇、王程远、郁全成、姬家宝、李敬萍、李小站、宋伟健、李铁影、张迎春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冻结被执行人韩光宇的银行存款;查询其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时,发现其银行存款已被取走;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财产,多数以不动产为主且处置时间较长,申请人要求暂时中止对其他财产的执行,等发现银行存款线索再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172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刘 森执行员  曹卫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