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3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相庆忠、钟慧敏与陈俊霖、郑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庆忠,钟慧敏,陈俊霖,郑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37号申请执行人:相庆忠申请执行人:钟慧敏被执行人:陈俊霖被执行人:郑治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相庆忠、钟慧敏与被执行人陈俊霖、郑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公证处作出(2014)连新政执字第19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该案房产已拍卖成交,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暂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连新政执字第19号公证书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凤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