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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松江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长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松江村民委员会,李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松江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黄学义,主任。被执行人李长清,男,1964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松江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长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700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原告李长清与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松江村民委员会于2007年9月13日签订的征地协议无效。二、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松江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李长清承包土地3500平方米。三、原告李长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松江村民委员会征地安置费7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征地安置费7万元,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