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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46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程勇敢与上海昌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勇敢,上海昌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622号之一申请人:程勇敢,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现住宁海县。被申请人:上海昌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33285-2)。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新波路***号*幢B3。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松金公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素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程勇敢与被申请人上海昌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浙0226民初4622号民事裁定,并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昌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1481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勇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昌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1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柴学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红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