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6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周新华与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华,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341号原告:周新华,男,1975年7月8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费平,男,1964年12月14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周新华与被告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周新华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周新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鹏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允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