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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6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周新华与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华,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341号原告:周新华,男,1975年7月8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费平,男,1964年12月14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周新华与被告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周新华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周新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鹏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允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