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冯冰与崔希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冰,崔希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2438号原告冯冰。委托代理人王向东,昌邑倡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希亮。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冯冰与被告崔希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纷一案,原告申请本院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本案需中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人民陪审员 赵成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文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