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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刑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孙庆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刑终216号原公诉机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男。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2016年6月3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00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表示认罪服判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非过重,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刑初字第00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明伟代理审判员  王 松代理审判员  闫 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汪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