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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4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杜相元与侯祖宏、侯时伟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相元,侯祖宏,侯时伟,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宏朗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4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杜相元。被执行人侯祖宏。被执行人侯时伟。被执行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祖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宏朗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新滩新区。法定代表人侯祖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杜相元与侯祖宏、侯时伟、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宏朗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538号民事判决书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暂无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姚忠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