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26民初5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霞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926号起诉人:陈霞娟,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宁海县,现住宁海县。2016年9月28日,本院收到陈霞娟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该起诉状称,起诉人系宁海县桃源街道竹东村村民,因其系女性村民,宁海县桃源街道竹东村经济合作社在分配村留地种植时,未把其看作单独1人户计算,而是合并于其家庭男性成员之下,故只分得男性村民64.95平方米的25%,即16.2375平方米。起诉人认为宁海县桃源街道竹东村经济合作社的��为侵害了妇女权益,要求该合作社给予起诉人村留地全额64.95平方米。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诉求的实质系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分配决议有异议。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决议,系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故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查范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霞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仇   华审 判 员 游仲���人民陪审员 魏 章 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