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钱敏洁与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敏洁,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钱敏洁,女,汉族,1990年1月9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富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3221778M。法定代表人高振兴。申请执行人钱敏洁与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4幢房产、土地、无证房屋、搭建车棚及相关附着物【含室内装修,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坐落为太仓市,房产证号为01××25号;土地证号为太国用(20**)第××号】委托苏州永联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评估市值为34565400元(其中土地2911500元,4幢有证房屋28767100元,无证房产及搭建车棚498000元,相关附着物2388800元)【详见(苏)永联行(2016)房估字第L06130号估价报告书】。本院按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在2016年8月18日第三次拍卖中,太仓沃达沣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28538000元的最高价格买受上述房地产(其中土地2403802元,4幢有证房屋23750788元,无证房产及搭建车棚411160元,相关附着物1972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土地【土地证号为太国用(2014)第5010158**号】的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4幢房产【含室内装修,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坐落为太仓市,房产证号为01××25号】、相关附着物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无证房屋及搭建车棚归买受人太仓沃达沣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有。二、买受人太仓沃达沣商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于3个月内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的有证产权过户手续,买方应负担的税费及欠交费用等由买受人太仓沃达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卖方负担的税费,在拍卖款、变卖款中依法予以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澄审判员 卢东昕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忆琳 来源:百度“”